衡阳农林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教育强市”战略,整合职教资源,更好地服务“三农”,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衡阳地区职业教育品牌,构建独具特色的中高职相互沟通与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建设“生态湖南”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经衡阳市政府同意并批准,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倡导,中职中技学校、乡镇农校、县职教中心、科研院所、产业化企业共同参与组建衡阳农林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定位。衡阳农林职业教育集团是经衡阳市政府批准,在衡阳市教育局指导下,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为主导,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及产业化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以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为纽带,以遵守本章程为保障组建的跨行业、综合性、多功能、多层次、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衡阳农林职业教育集团旨在依托行业、联合企业,加强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学校与中介之间的联系,整合、优化高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推进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服务农林行业,促进产业提升。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农林职业教育品牌,提升农林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更好地服务于衡阳经济,努力探索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共建、共享、共赢、共荣”。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五条
集团内通过校企合作、院校合作,积极而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为:
1、通过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内部管理等方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使成员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通过城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与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3、通过校企对接形成良好的对接机制,不断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
4、通过职教集团合作平台,深化校企合作,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促进职教集团的顺利运行和稳步发展。
第六条
具体工作内容。在人才培养、教学师资、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成果、社会服务、教育信息、产教结合及院校联办等方面,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1、实验实训资源共享共用;
2、教师互派与培训;
3、合作申报科研课题,联合攻关横向科技项目;
4、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继续教育;
5、组织协调对口升学;
6、共同建设开放实验室;
7、协作教材开发与建设,组织体现行业标准和职业要求的新的课程开发;
8、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认证工作;
9、开展农林类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工作;
10、组织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办学经验交流;
11、组织社会服务活动,全方位地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活动;
12、组织开展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及观摩教学活动;
13、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联合推荐毕业生;
14、交流与共享校园文化品牌;
15、开展国内国际有关农林职教交流活动。
第三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集团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关心职业教育的发展,拥护农林职教集团的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中介咨询机构、人才中心(市场)或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成为集团成员。
第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学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2、可以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同类同层次的学校可以互认学分 , 可以统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统一质量考核标准,统一发放各类证书;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
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3、可使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
4、可以共享集团内的就业信息,参加由集团组织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5、有权使用“衡阳农林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政府部门给予集
团的优惠政策;
6、按 “共建、共享、共赢、共荣”精神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企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企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的权力;
2、定期获得集团活动信息,可以根据集团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
3、可以优先获得由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权;
4、企业成员可优先到学校挑选毕业生;
5、享有利用集团资源培训企业员工的权利;
6、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有权使用“衡阳农林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各项优惠;
7、按 “共建、共享、共赢、共荣”精神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第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学校成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2、积极协助集团开展招生、培养、培训、实习、就业、服务、交流等各项活动;
3、宣传集团成员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
4、按时交纳会费。
企业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2、根据与集团达成的有关协议,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 为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条件,同时也为集团成员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3、积极地为集团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并参与策划,为集团提供最新的企业管理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4、积极宣传、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集团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集团理事会由其成员单位各推荐 1 名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6、 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7、 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8、 管理由集团出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 时间大致拟定在每学年开学之前 ),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 , 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协商推荐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理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 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集团发展
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
项。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3、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4、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5、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6、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集团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 会同意,设在相应的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企业捐赠、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集团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因故自行解散,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农林职教事业。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首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