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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8/10/17    浏览次数:4138来源:本站

中国(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中国(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中国(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简称为“南方林业职教集团”(以下称“本集团”)。其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Modern Forestry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简称为SCMFVEG。

第二条 本集团是以中国南方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涉林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非赢利性林业职业教育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集团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登记管理单位是民政部,业务上接受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教育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本集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林业职业教育同林业企业、行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林业职业教育、林业行业和企业的大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在师资队伍、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科研成果、教育信息、产教结合及校企合作等方面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

第二章 集团性质和宗旨

第六条 性质:本集团以中国南方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涉林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为主体,以自愿平等、互利合作、诚信守约、和谐创新为原则,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产学研合作为基础的非赢利性职业教育社会团体,在国家林业局的领导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教育厅(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宗旨:整合教育资源,深化教学改革,突出专业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学校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形成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导向的合作模式,打造现代林业职业教育品牌,提升现代林业职业教育综合实力,为我国现代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章 集团功能

第八条 本集团的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联合专业开发、实施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方法、沟通职业信息、协调招生与就业、开展技术培训及内外合作。具体如下:

1.为社会培养林业类技术技能型人才;

2.共享社会对林业类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友好协调招生、就业、升学等涉及成员学校利益的事情;

3.建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专业设置、专业改造、教学改革与创新、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成果共享;

4.在国家林业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教育厅(局)的指导下,定期组织集团内学校间的教师业务竞赛、评比;统筹安排教师业务培训;

5.制定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学生技能测试,技能比赛等活动;

6.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之间在教学、科研、生产、技术研发等方面相互支持与协助,共同培养集团内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7.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模式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积极推进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探索新型高效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8.成员院校的毕业生优先考虑集团内企业单位的需要,集团内企业优先录用集团成员院校培养的毕业生;

9.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集团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10.推广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经验,推进集团文化建设,组织相关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管理创新,加强与其他职教集团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 集团成员组成、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集团由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成员组成,其成员单位为理事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集团的意愿;

2.承认本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加入本集团的程序:

1.提交加入本集团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后由理事会通过;

3.理事长批准;

4.由本集团发给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有本集团内各种资源和服务;

3.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4.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5.参与本集团的各种活动;

6.对本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加入本集团自愿,退出本集团自由。

第十三条 本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3.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4.按时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

5.根据需要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6.按规定交纳按时缴纳会员费。

第十四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有权召集开展“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职教研究会”等活动;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权利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相关教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和提供人力、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五条 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展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3.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为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4.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5.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十六条 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二)成员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技术、人才、成果和项目信息;优先与成员单位开展科技合作。

第十七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退出本集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成员证书。如果成员单位一年不缴纳年费,或不参加本集团活动,不能完成本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视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第十九条 本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经劝告无效者,责令其退出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产业发展及生态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共四个委员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年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3.产生和撤消本集团所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

4.决定本集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审议本集团内部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0.本条第1、2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集团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本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骨干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集团理事大会的决议;

2.实施本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林业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4.审议申请加入的成员资格,交理事大会通过;

5.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二十七条 本集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本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林业企业、林业科研、行业协会和其他涉林社会组织中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集团由理事会会议推举名誉理事长、选举和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集团理事长为本集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本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2.组织实施本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主持本集团的日常工作;

4.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集团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3.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4.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理事长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5.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6.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集团秘书处设在本集团建设依托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产业发展及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出调整专业设置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七条 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企业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的需求,提出科技创新规划建议和技术服务意见,协助审定年度科技创新计划和重大项目,交流创新经验,推广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三十八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总结交流招生和就业工作经验,研究招生对策和方法,搭建中职升高职立交桥,指导毕业生就业或创业。

第三十九条 产业发展及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总结交流发展校办产业、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

1.本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集团年费;

2.本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和社会捐赠;

3.上级拨款;

4.本集团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进行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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